台州要债公司介绍农民工工资拖欠未付,总承包单位当庭喊冤,法院怎么判?


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庭审现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却连连喊冤。最终,法院如何认定清偿责任?来看腾冲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了腾冲某项目工程,并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公司。2021—2022年间,乙公司将相关工程的砌砖、抹灰劳务再次分包给胡某,胡某则以农民工班组名义,雇佣胡某某等人完成相关劳务。工程完工后,胡某未按时支付工资,仅向胡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付胡某某工资5万余元。由于索要工资未果,胡某某将甲公司、乙公司及胡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提出,该公司与乙公司、胡某自2022年来发生多起诉讼案件,在上述案件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甲公司已向乙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而胡某某等人的劳务费包含在乙公司应付给胡某的工程款内,该款项已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胡某某以被告胡某欠付劳务费为由起诉,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雇佣原告胡某某为其承包工程务工,理应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胡某要求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合法分包,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乙公司给付被告胡某劳务费140余万元,胡某某所属农民工班组的劳务费已经明确包含在内,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故胡某某的工资不应由乙公司二次支付,其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胡某限期支付原告胡某某劳务费5万余元,并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更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有无条件的先行清偿义务。但是,在着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同时,也要平等保护企业作为另一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大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标题:台州要债公司介绍农民工工资拖欠未付,总承包单位当庭喊冤,法院怎么判?
网址:https://tai.hflmwl.com/189.html
作者:台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讨债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