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讨债公司介绍拒绝出庭,逃避应诉,欠款就不用还了吗?

不收传票、不接法院电话、不出庭应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有一些当事人消极应诉和法院玩“躲猫猫”,他们真能“躲”过去吗?


小刘和小李是朋友关系,2022年4月至5月,小李以自己在图木舒克市接到了一个工程项目需要交履约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购买农民工保险为由向小刘借款共计47万元,并承诺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后立即向小刘偿还欠款。

履行期限届满后,小刘多次向小李索要欠款,但小李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不仅不接小刘电话,还将小刘电话、微信等全部拉黑。小刘于2023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支付欠款47万元。

该案受理后,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小李并告知其准时出庭应诉,但小李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刘与小李原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小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刘借款,小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三次共向小李转款47万元。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虽然小刘和小李并未签订书面欠条,但小刘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其向小李转账47万元的事实,且其中一笔备注“农民工保险”,能够与小刘当庭陈述借款用途相互印证,小刘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小李,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小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向小刘偿还借款,故小刘请求小李偿还借款本4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令小李向小刘返还借款47万元。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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