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讨债公司介绍“我们都愿意离婚” 法院:不准!

2015年3月登记结婚,李某(女)与汪某(男)登记结婚,2016年6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时患有严重疾病,两人多年奔波寻诊,孩子仍无法自理,需大人长期陪护照料。

为维持家庭生活,双方外出务工,长期分居,孩子只能交由年事已高且患有基础疾病的奶奶照顾。

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法院判决与汪某离婚,孩子也由汪某抚养,自己愿意和汪某共同负担结婚后欠的那些债,但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我愿意离婚,但前提是希望双方共同出钱,请专人来照顾孩子。因为自己目前年纪较大,自己外出打工,都照顾不到孩子。”汪某说道。

法院认为,虽李某和汪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婚生子属于患有特殊疾病的未成年子女,两人作为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义务。汪某虽同意孩子由其抚养,但庭审中查明,汪某长期外出务工,孩子实际由其奶奶照顾,但奶奶现年龄已大,且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可能后续无法长期抚养照顾孩子。基于孩子正在进行治疗,如准予双方离婚可能导致孩子不能得到妥善治疗,进而影响其健康成长。两人即使存在婚姻问题,在对未成年子女未做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欲解除婚姻关系显失妥当。

该案中,保证孩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从而使其能够健康成长的紧迫性明显优于夫妻双方对婚姻自由的向往。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离婚请求。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看似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对婚姻关系和抚养权利义务的判决将直接关系着未成年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仅要考量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更要保障和维护案件背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该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该案中,虽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孩子未作出妥善安排。如草率裁判准许双方离婚,可能导致照顾和抚养孩子的实际责任全部落到年老患病的奶奶身上,不仅孩子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老人也难以安享晚年。”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请,希望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理解,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则更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作者:宋奕华、朱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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