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要账公司介绍以案释法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讨债?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倘若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债是否失效,若未失效,债权人又应向谁讨债?6月23日,靖远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继承人偿还借款纠纷案件,为确保类案再发,靖远县法院以案释法,释明其中利害。

相关案件

2017年借款人贾某向原告高某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贾某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及每月需要偿还的利息。借款后借款人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了部分利息,但未还本金。2023年9月借款人贾某因病去世,原告找到贾某妻子及儿子处索要该笔借款,但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原告遂起诉贾某的妻子魏某及贾某的儿子贾某乙,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原告与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贾某到期未还借款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案贾某已去世,原告诉请贾某继承人偿还借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判令贾某妻子及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该案中,原告只起诉债务人儿子不起诉债务人女儿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到债务人的继承人除原告所列二被告之外,还有一名继承人,即债务人的女儿,但原告称当时未列债务人女儿为被告的原因是债务人的女儿已经出嫁了,与女儿没有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在继承中是平等的,故在债务继承案件中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解答下,原告遂追加另一名继承人贾某丙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的女儿贾某丙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并称在其父贾某借款时其已出嫁,对借款并不知情,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再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金莹(乌兰人民法庭)

编辑、排版:张正琪

审核:朱学昌 陈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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