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要账公司讲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对《公司法》第63条“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63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能完全免除债权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债权人仍应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否则可能产生原告滥用诉权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对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进行举证,否则应对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种意见中认为债权人即原告应进行初步举证,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行为并不熟知,要求其举证实为严苛,债权人根本无法完成对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或者公司营运存在瑕疵进行举证。编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公司法》第63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个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自李张平、邓涛编著:《公司人格混同诉讼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50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信

编辑:安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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